CI发票上面的卖家抬头,必须和报关经营单位一模一样吗?
作者:外贸单证 ·
有个问题几乎每周都有人问我:CI商业发票上的卖家名字,是不是必须跟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一字不差?不瞒你说,这事儿太多人搞混了,以为所有单据抬头必须完全一致,不然清关退税全出问题。我每次听到这种说法都头疼,实际情况没那么简单。
有个问题几乎每周都有人问我:CI商业发票上的卖家名字,是不是必须跟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一字不差?不瞒你说,这事儿太多人搞混了,以为所有单据抬头必须完全一致,不然清关退税全出问题。我每次听到这种说法都头疼,实际情况没那么简单。
先搞清楚一个前提,CI商业发票和报关用的发票,压根就是两套东西。报关发票是你向海关申报时用的,抬头写谁取决于你的出口方式。你有进出口权自己报关,抬头就是你自己;没进出口权想拿退税,得用代理公司抬头报关;不拿退税直接买单出口,那抬头就是卖单公司的。而CI商业发票是给国外客户清关用的,它是全套出口单据的核心,装箱单、产地证这些都要参照它来制作。两个发票服务的对象不同,一个对国内海关,一个对国外海关,凭什么必须一模一样?
你想想看,做三方贸易的时候这事儿更明显。国内工厂A通过香港公司B卖货给欧洲客户C,报关单上境内发货人是A,但CI发票的卖方抬头做的是香港公司B的名址。这是完全合规的操作,B/L的Shipper也跟着做成B的名字,和CI保持一致。报关那一套是A和代理公司的事,清关那一套是B和C的事,各管各的。许可证、产地证这些必须由报关主体出具的文件,卖方名字和CI箱单不一致也没有关系,只要发票号码能对上就行。
但这里有个关键点别忽略。CI发票抬头和报关经营单位可以不同,不等于随便填。有几个底线必须守住。
第一,如果走信用证,CI发票的签发人必须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抬头人也要符合信用证规定。这个没有商量余地,填错了就是不符点,银行直接扣你50到150美金的不符点费用,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做信用证的话,记得让客户在L/C里注明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不然代理报关抬头和CI抬头不一致的时候你就等着挨刀吧。
第二,退税这条线必须闭环。报关单、进项发票、外销发票这三者的品名、数量、金额必须完全一致,任何一项对不上都退不了税。注意这里说的是退税链条上的一致,不是说CI商业发票必须和报关发票一模一样。CI是给国外清关的,退税看的是国内这套链条,两个系统别搅在一起。
第三,提单Shipper原则上要和CI发票的出具人保持一致。你CI上卖方写的是香港公司,提单Shipper也得是香港公司,别一个写香港公司一个写大陆工厂,到时候客户清关对不上又来折腾。真到了货到港口才发现抬头不一致,改单费用可能直接吃掉你这票的利润。
说白了,CI发票抬头和报关经营单位不需要一模一样,但不同场景下有不同的约束条件。自营出口的,CI抬头和报关抬头大概率一样,都是你自己公司。代理出口的,报关用代理抬头,CI可以用你自己或离岸公司抬头,只要客户接受第三方单据就行。三方贸易的,CI卖方做中间商名址,报关用实际发货人抬头,各司其职。
最后提醒一句,别光顾着抬头一致不一致,忘了发票号码这个细节。产地证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CI发票号码保持一致,很多代理出产地证的时候容易把发票号搞错,到了目的港海关一核对发现号码对不上,清关照样卡住。这种低级错误每年都有人在犯,看着都来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