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铝型材反倾销终裁,18家中企被课86%税率
作者:国际政策 ·
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发布对华铝型材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18家中国企业因未获单独税率资格被归入中国全国性实体,统一适用86.01%反倾销税率。该决定即日起生效,波及门窗、家具、汽车零部件等下游行业。
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发布对华铝型材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18家中国企业因未获单独税率资格被归入中国全国性实体,统一适用86.01%反倾销税率。该决定即日起生效,波及门窗、家具、汽车零部件等下游行业。
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发布对华铝型材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案件编号A-570-967,文件编号2026-16753。本次审查覆盖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出口活动。
核心裁定内容并不复杂。18家接受审查的中国企业未能提供必要文件证明其具备单独税率资格,全部被认定为"中国全国性实体"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它们统一适用86.01%的从价反倾销税率,该税率自8月17日起执行。
这份名单覆盖面相当广。安吉长虹链制造、亚萨合莱(中山)安防技术、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苏州)、亚萨合莱全球解决方案(上海)、中信戴卡、丹马士环球物流宁波分公司、伊维莱线性驱动技术(平湖)、格林莱特实业(苏州)、河北金实金属制品、宁波晔盛精密机械、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上汽大众、上海泽升汽车科技、赛纳捷建筑五金、日荣五金制品(深圳)、厦门祥昊贸易、重庆中南铝合金轮毂、苏州众之甫安防科技。18家企业横跨汽车零部件、门禁安防、建筑五金、贸易代理等多个领域。
产品覆盖范围值得仔细审视。税令涵盖1系、3系、6系铝合金挤压型材,产品形态包括实心型材、空心型材、管材、管道、棒材、杆材,挤压后经拉拔的产品也包含在内。
表面处理方式不影响征税判定。磨光、拉丝、抛光、阳极氧化、液体喷涂、粉末喷涂,无论经过哪种处理,只要符合铝型材定义就在征税范围内。进一步加工也不能排除:定尺切割、机加工、钻孔、冲压、开槽、弯曲、拉伸、滚花、缩径、斜切、倒角、攻丝、旋压,这些工序后的产品仍属涉案。
对下游行业的影响更为直接。进口时被描述为最终成品的零部件,如窗框、门框、太阳能板、幕墙、家具等,若其中包含符合定义的铝型材部件,属于涉案产品。通过焊接或紧固件连接的部分组装件也不例外。
税令设定了明确的排除规则。2系(铜含量超过1.5%)、5系(镁含量超过1.0%)、7系(锌含量超过2.0%)铝合金不在征税范围内。在进口时已完全且永久组装完成的成品,如已安装玻璃的成品窗户和成品门,被排除在外。进口时包含全部零件且可直接组装的"成品套件"也被排除。但仅仅附带螺丝螺栓的包装,不足以被认定为成品套件。
散热器有更细致的三级区分。散热器毛坯和加工散热器仍在征税范围内,只有经过全面热性能测试并符合规格的成品散热器才被排除。
美国海关编码主要涉及7604.21.0000、7604.29.1000、7604.29.3010、7604.29.3050、7604.29.5030、7604.29.5060、7608.20.0030、7608.20.0090。作为部件进口时还可能涉及7610.10、7610.90、7615.19、7615.20、7616.99等章节。
现金保证金要求已经启动。美国商务部指示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上述18家企业出口的涉案产品按86.01%税率征收现金保证金。已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继续沿用原有税率。所有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中国出口商一律按86.01%缴纳。审查期内已进口货物的后续清算也可能产生额外税费。
一个细节值得留意。2026年6月5日,商务部已通知CBP认为在对华铝型材反倾销税令下可能存在规避行为。这说明美方执法力度在加强,对转口和规避行为的监控正在收紧。
从历史脉络看,该反倾销税令最早于2011年5月26日发布,至今已执行超过15年。本次为2024-2025年审查期的行政复审。2026年4月14日商务部发布初步结果后,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初步结果直接成为终裁。
铝型材出口企业面临的远不止86.01%这一层税。Section 232国安关税对原铝征收50%、对铝制品征收25%,Section 301关税可能叠加其上。多层税率叠加后综合税负极高。对家具、建材、门窗、汽车零部件等依赖铝型材的行业来说,出口美国的成本结构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
对于已在美国市场布局的企业,几件事需要尽快做:核实产品是否落入涉案范围、确认当前适用税率、排查审查期内历史订单的潜在补税风险、重新测算后续报价能否覆盖综合成本。产品做了进一步加工不等于自动排除在税令之外,最终判定需要结合具体材质、工艺和产品状态逐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