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用的装箱单、发票、合同,抬头必须和出口公司一致吗?
作者:报关报检 ·
报关用的装箱单、发票、合同,抬头必须和出口公司一致吗?
报关用的装箱单、发票、合同,抬头必须和出口公司一致吗?
问这个问题的,十有八九是被两套资料搞混了。一套是报关资料,交给中国海关申报用的。另一套是清关资料,给国外客户目的港清关用的。这俩根本不是一回事,你想用一个标准去套,当然越搞越乱。
先分清楚:报关资料到底是给谁的?
是你为了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提供给报关行的那些文件,主要是发票、装箱单、合同这老三样。它们的作用是支持你的报关单申报,让海关知道你报的品名、数量、金额从哪来的,凭据是否齐全。
既然报关资料是给中国海关申报用的,那它的抬头逻辑就一个:必须和你的申报主体一致。你用自己的进出口权自营报关,抬头就是你自己的公司。你委托外贸代理公司用他们的抬头出口,那合同、发票、装箱单的抬头就是那家代理公司,或者是"双抬头",代理公司和实际货主并列。
为什么必须一致?因为报关行拿着你的发票装箱单去报关了,报关单上的"境内收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这些栏位,填的就是这个抬头。你要是给报关行的发票抬头是甲家,报关单却用乙家的抬头去申报,海关一比对就对不上,这叫申报不符,轻则退单,重则算你不实申报。前面那篇讲过,申报不实的代价不小。
那清关资料呢?那是另一套。
清关资料是给国外目的港海关看的,抬头要用国外客户的名称、客户当地能认可的格式。它跟你的报关资料可以不一样。很多外贸公司报关资料用自己公司抬头,清关资料用客户要求的中转公司抬头,两套并行,各管各的,这很正常。
但这里头有个坑,很多新手栽在这。报关税退税的时候,税务部门抽查的不是清关资料,是报关这条线上的资料。你要退税,那报关资料(发票、合同,有时含装箱单)的抬头必须是能办理退税的正规抬头,而且与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抬头、收汇的主体,要串成一条逻辑链。
有个现实情况你自己得想清楚。比如你拿了供应商的增值税票,票的抬头是供应商开给你公司的,那你的报关资料就必须是以你公司为抬头的正规申报。这时候你要是贪图方便用了买单抬头,那这张增值税票就废了,退税彻底没戏,收的那笔货款也跟报关抬头对不上,税务一查,补税罚款都跑不了。
还有种情况绕不开:双抬头。
这两年买单报关监管严了,新规要求买单也要双抬头,把实际生产商或货主的企业名称代码也写上,而且必须是国内注册的公司或个体户。也就是说,以后用代理抬头出口,报关单上要同时出现"境内收发货人"(代理)和"生产销售单位"(你/工厂)两栏。这种双抬头的报关资料,发票合同装箱单上最好也相应体现两层信息,别只填一边,不然系统归集的时候对不上,又得改单。
所以回到标题:抬头必须和出口公司一致吗?
给你拆成三句。第一句,报关资料用哪家的抬头,就必须哪家去报关,三单(发票、装箱单、合同)内部保持一致。第二句,报关资料和清关资料是两套体系,抬头不必相同,别用清关的思维去套报关。第三句,你要是奔着退税去的,那报关这条线要串成一条完整的链:增值税票抬头、报关抬头、收汇主体,三者逻辑要通。想省事,先想清楚你到底走哪条路,要退税就别碰买单抬头,不退税也建议走有进出口权自己的抬头,别拿一堆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操作去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