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空气压缩机反补贴初裁 部分企业税率超112%

作者:国际政策 ·

美国商务部9月29日发布公告,对中国固定式和便携式空气压缩机作出反补贴初步裁定。配合调查企业税率3.84%,未配合企业被课以112.29%的高额税率。

美国商务部9月29日发布公告,对中国固定式和便携式空气压缩机作出反补贴初步裁定。配合调查企业税率3.84%,未配合企业被课以112.29%的高额税率。

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正式发布对中国产固定式和便携式空气压缩机的反补贴初步裁定。这次裁定的税率分布呈现出两极分化格局。一家浙江企业因为配合调查,获得了3.84%的低税率。但其他被强制应诉的企业和未配合调查的企业,全部被课以112.29%的统一惩罚性税率。

裁定核心数据

本次反补贴调查的调查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中,诺爱(浙江)空压机有限公司的补贴率为3.84%。上海奥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Greeloy工业有限公司、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鸿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台州环洋机电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振联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补贴率均为112.29%。其他未单独列名的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适用3.84%的全部其他企业税率。

112.29%的税率标注了星号,说明这是基于不利推定的事实可得方法得出的结果。美国商务部认为这些被强制应诉的企业未能提供完整或可信的补贴信息,因此采用了对其最不利的数据进行推算。

调查进展与时间节点

美国商务部于2026年5月21日对进口自中国、马来西亚和越南的空气压缩机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9月29日发布反补贴初步裁定后,美国海关将自联邦公报发布之日起,对进口涉案产品征收现金押金。

商务部已将本案的最终裁定与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对齐。反倾销初步裁定原定于10月8日左右公布。如果反倾销初裁也维持肯定结论,中国企业将面临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双重叠加。

涉案产品范围

本次调查涵盖的是固定式和便携式空气压缩机,包括电动、汽油或电池驱动的型号。具体包括配备无油或油润滑往复式泵、带有1至80加仑集成压力容器的电动机或汽油发动机驱动空气压缩机。产品可以是直驱式或皮带传动式。直驱式通常为便携式但也可以是固定式,皮带传动式则涵盖便携和固定两种类型。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8414.80.1615、8414.80.1625、8414.80.1635和8414.80.1685项下产品。

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空气压缩机是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传统优势品类,产业链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和上海地区。3.84%的税率对配合调查的企业来说尚在可承受范围内,但112.29%的税率对涉案企业几乎是毁灭性的。

更严峻的是,如果10月8日左右的反倾销初步裁定也得出肯定结论,那么被课以112.29%反补贴税的企业还将叠加一笔反倾销税。美国对中国空气压缩机的双反调查一旦全面落地,整个行业的对美出口格局都将被重塑。

从马来西亚和越南的税率来看,马来西亚企业的补贴率为92.86%,越南企业为0.35%至74.39%。这意味着即便中国企业想通过第三国转口规避,成本和风险也在大幅上升。

最后总结

空气压缩机双反案的关键节点密集集中在10月。反补贴初裁已出,反倾销初裁即将到来。涉案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税率档位,迅速决定是否继续投入法律程序,或者调整市场策略。对于税率较低的企业,争取在终裁中维持或降低税率是当前最现实的诉求。对于被课以惩罚性税率的企业,开拓其他海外市场或非调查产品品类,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