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胺类化合物发起双反调查,赢创与亨斯迈联合申请

作者:国际政策 ·

2026年10月26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正式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胺类化合物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人为赢创公司和亨斯迈国际,调查期为2025年全年。

2026年10月26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正式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胺类化合物(Certain Amine Compounds)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人为美国赢创公司(Evonik Corporation)和亨斯迈国际有限责任公司(Huntsman International LLC)。反补贴调查期为2025年全年,产品范围评论截止11月9日。

【核心事件】根据美国商务部10月26日发布的两份立案公告(反倾销案号A-570-246、反补贴案号C-570-246),商务部已于10月19日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胺类化合物正式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公告显示,申请人于2026年9月29日提交了双反调查申请,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且申请人代表的国内产业产量占比超过50%,满足产业支持要求。

【涉案产品】本次调查的涉案产品为"胺类化合物",主要用作异氰酸酯与含羟基物质(如多元醇和/或水)反应的催化剂。产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HTSUS)2922.19.9690、2921.29.0055等多个税号。涉案产品广泛应用于聚氨酯泡沫塑料、涂料、胶粘剂、弹性体等领域,是化工和新材料产业链中的关键中间体。

【申请人背景】本次申请由赢创公司(位于新泽西州皮斯卡塔韦)和亨斯迈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得克萨斯州伍德兰兹)联合提交。赢创工业集团是全球领先的特种化工企业,亨斯迈则是全球聚氨酯产业链的重要供应商。两家企业均为美国境内胺类化合物的主要生产商,构成美国国内胺类化合物产业的核心力量。

【时间节点】反补贴调查期(POI)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商务部已通知中国政府并提供磋商机会,中国政府于10月16日提交了磋商意见。公告设定的范围评论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9日(美国东部时间下午5点),反驳意见截止11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对产业损害作出初步裁定。

【背景分析】近年来,中国胺类化合物产能扩张较快,出口量持续增长。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聚氨酯消费市场之一,对胺类催化剂的需求量巨大。赢创和亨斯迈作为美国本土主要供应商,认为中国企业获得了政府补贴并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这是继2025年美国对华L-赖氨酸盐酸盐反补贴调查后,赢创再次作为申请人参与的对华贸易救济案件。

【影响范围】一旦终裁确定存在倾销和补贴并造成产业损害,美国将对中国胺类化合物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将直接影响中国相关化工企业对美出口,包括胺类催化剂、聚氨酯助剂等产品的出口成本和竞争力。由于胺类化合物是聚氨酯产业链的重要原料,下游泡沫塑料、建材、汽车内饰等行业也可能受到间接影响。

【应对建议】中国涉案企业应密切关注本案进展,在11月9日前积极提交产品范围评论,争取将自身产品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同时,企业应提前准备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问卷的答复材料,梳理2025年全年的出口数据、生产成本和定价信息。行业协会可组织企业联合应诉,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争取较低的单独税率。此外,企业应加快开拓东南亚、中东、拉美等替代市场,降低对美国单一市场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