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轮胎税最高45.3%已生效:发票少一句,可能直接按最高档收
作者:国际政策 ·
欧盟已对中国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征收4.3%—45.3%反倾销税。企业税率差很大,商业发票声明不合规也可能按45.3%收。
做欧盟轮胎生意的,这条已经不是“调查中”,而是真正开始影响清关成本了。欧盟委员会7月7日公布实施条例(EU)2026/1540,7月8日起正式生效,对中国原产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新充气橡胶轮胎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条例页面显示有效期到2031年7月8日,但欧盟后续仍可依法复审,所以不能把这个日期理解成无论如何都会自动取消。
产品范围看的是负荷指数不超过121的轮胎,主要落在CN编码4011 10 00和4011 20 10,包括乘用车,以及公共汽车或货车使用的相关新轮胎。说白了,这次打到的是常见乘用车胎和轻卡胎,不是所有商用车轮胎。负荷指数超过121的重卡、客车轮胎属于另一套贸易救济措施,报价和归类时不能混在一起。
税率差得非常大。重庆韩泰、江苏韩泰和韩泰轮胎中国三家企业适用4.3%;山东永盛橡胶集团为45.3%;附件里列出的其他配合调查企业为24.4%;没有拿到单独身份的其他中国进口产品,统一按45.3%处理。税是按欧盟边境CIF价格、未缴关税前的净价计算。举个简单例子,一票CIF货值10万欧元,反倾销税按24.4%就是2.44万欧元,按45.3%则是4.53万欧元,两档相差2.09万欧元。这只是反倾销税的直观测算,还没有把普通关税、增值税、港杂费等一起算进去。
真正容易踩坑的是发票。欧盟要求享受企业单独税率时,向成员国海关提交合规商业发票,发票上要有指定声明,并写清制造商名称、地址、数量和TARIC附加代码,还要由开票主体的负责人注明姓名、职务、日期并签字。没有这份发票,或者内容对不上,海关可直接使用“其他中国进口”45.3%的税率。即使发票格式正确,海关仍可继续检查提单、生产商和交易链条,所以借用低税率企业名称、只让贸易公司改抬头,并不能安全解决问题。
这轮调查没有征收临时税,因此欧委会明确不满足追溯征收最终税的条件。眼下主要看7月8日以后进入欧盟的货,而不是把此前所有登记进口都倒追一遍。对中国出口商来说,低价替代市场受影响会更直接:税率把中国预算型轮胎与欧洲中端产品的价差压小后,进口商可能减量、要求降价,或者转向其他产地。这是根据税率和市场结构作出的商业判断,不代表所有中国品牌都会丢单。
现在先做四件事:第一,按生产工厂而不是贸易公司整理客户和订单,确认对应TARIC附加代码;第二,把条例要求的发票声明做成固定模板,出货前让进口商和报关行双重检查;第三,重新测算不同税率下的到岸价、渠道毛利和返利空间,别只在FOB价上硬降;第四,核对轮胎负荷指数、用途和CN编码,避免把重卡胎与本案产品混报。新出口商如果符合调查期内未出口、与涉案企业无关联等条件,还可以申请加入24.4%的配合企业档,值得尽快让欧盟律师评估。
政策状态:最终反倾销措施,已生效
涉及产品/行业:乘用车和轻型卡车新充气橡胶轮胎;负荷指数不超过121;CN 4011 10 00、4011 2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