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货物分批转运、多次中转,投保时需要注明中转港口吗?

作者:出口保险 ·

一票货物分批转运、多次中转,投保时需要注明中转港口吗?

一票货物分批转运、多次中转,投保时需要注明中转港口吗?

有些航线不是直达,货要从国内港口运到新加坡、香港或者迪拜这些中转港,再换二程船运往最终目的港。更麻烦的是一票货拆成好几批,每批走的路线还不一样。这种情况下投保,要不要把中转港口写进保单?

答案是必须注明。而且不只是中转港,连一程二程的船名、航线走向,最好都写清楚。

保单上有个起迄地栏,就是填运输路线的。货物经转船到达目的港,这个栏目不能只写起运港和目的港两头,中间的中转港一定要体现出来。规范的写法是,FROM装运港TO目的港W/T AT中转港,W/T就是with transhipment,意思是含转船。也可以写成FROM装运港VIA中转港TO最终目的地。这两种写法都是国内外都认的标准格式。

运输工具栏同样要处理。轮船运输应该写明船名,需转运的一定要写明确。转运的要加注转运港名称,联运的要注明联运方式。头程和二程船名,能掌握就都写上。这里有个现实难题,办保险的时候往往只知道一程船名,二程船名还不知道。这种情况不用干等,可以把已知的一程船名写上,再注明会在转运港转船,等二程定下来再出批单补充。别因为二程船名没定,就拖着不投保,空窗期风险更大。

为什么要写这么细?核心就一个原因,撑住保险责任的连续性。

海运保险走的是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从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一直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中转这一段,属于正常运输范围内,理论上在承保范围里。但前提是你的保单把中转港列进去了,责任才能连贯。如果你只写起运港到目的港,中转港的这段路和这段空档期,责任边界就会很模糊,出事了保险公司有说法扯皮。

我见过一个很典型的处理。佛山出货到马尼拉,中间广州中转,就把起运地写佛山,中转地写广州,目的地写马尼拉,起运日期写出仓日。这样把码头中转那几天的风险也保进去了。正常中转运输在承保范围内,这就是写清楚中转港的价值。

还有一个细节,货物卸离海轮后六十天内转运到非保单所载目的地的,保险责任在开始转运时终止。也就是说,你的保单如果没列中转港,但在某个港口换了船、换了目的地,超了六天十天的计算基准,责任可能就在转运那一刻断了。让小钱撬动了整个保障链断裂的风险,不划算。

分段拆拍、分批走的情况,要注意的更多。信用证里如果有including unlimited transhipment这样的条款,意思是含非限定转船的损失,那投保的时候要把这个加上,一般做法是按发票金额110%投保水渍险加无限转船。遇到同一张信用证里分批出货、船期差十几天这种情况,别自作主张把两批并到一张保单两个船名,出险了理赔会乱。老老实实一批一单,或者跟保险公司确认清楚怎么处理。

转船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险种问题。如果货物在转运过程中需要摆到甲板上,比如超尺寸的机械设备,那就要单独加保舱面险,这个险不在一切险范围内,属于特别附加险,得单独加。别指望投了一切险甲板货就万事大吉。

最后总结一下。一票货分批转运多次中转,投保时中转港口必须注明在保单的起迄地栏,用W/T或VIA的标准格式;一程二程船名尽量写全,不知道就先注明含转运再补批单;中转责任靠仓至仓条款支撑,前提是保单把中转港列清楚;分批的货别贪图省事揉在一起,一批一单最稳;甲板货记得单独加舱面险。

航线能选直达最好,实在要中转,那就把中转信息在保单上写个明明白白。保险这行,写清楚的不赔你也能说得清,写不清楚的该赔也容易被打折扣。